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这里的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是指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场所,而设备室属于当中。这在公消[2007]226号第五项当中有明确规定。比较成熟的气体灭火是七氟丙烷。一般在小体量的情况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体积不大于1600立方米),可采用预制灭火系统。只要放几个气体储罐在被保护的房间内,达到一定的要求就可以,对设计者来说比较省事(不用配管网)这里要注意,除服务于本栋建筑的地下室内配电房需设气体灭火外,整个为单体建筑服务的小区配电房也应该设置。